法律在宾夕法尼亚有特殊提供关于,当子项可以被拿着负责对他们的疏忽时(粗心大意造成害处到另一个或他们自己)。 在某些情况之下,子项被拿着不能胜任疏忽,并且,在其他,他们必须承担对他们粗心大意的操作的合法的责任。

一个特殊规则适用,当某人尝试起诉子项为疏忽时,并且,当某人设法保卫代表被伤害的子项时进行的疏忽诉讼通过声称子项在疏忽上是有罪的对造成儿童的伤害贡献(共同过失)。 规则年龄根据,并且理论基础在之后是,在某一年龄之下,子项应该假设是不能胜任的守卫免受危险,但是,当子项变老,他们是能够的更加小心。

宾夕法尼亚法律决定性地假定子项在7年以下是不能胜任的疏忽。 如此,子项在年龄的7之下不可能被拿着合法对疏忽操作负责,并且保卫案件的某人带来由被伤害的子项在年龄的7之下不可能使用变元保卫案件子项在共同过失上是有罪的。

变老14,子项被假定是有能力在疏忽上,并且可以使对活动负责,除非它可以证明,由于某种原因,例如缺乏智能或经验,它会不合理拿着子项有可能。

子项在年龄的7和14之间必须逐个查看确定是否他们执行了关心一致与同一个年龄、智能和经验的一般的子项。 在年龄的7和14之间,因为子项变老,它是可能他或她将被拿着负责对疏忽。

法律根据成人标准,这样不判断子项甚而15, 16或者17岁不会预计执行成人的关心,因为子项的这样年龄没有成人经验和智慧。 反而,只有当他们的品行在标准的那之下下跌要求子项执行同一个年龄、智能和经验的一般的子项的关心和被拿着疏忽。

在宾夕法尼亚,子项被认为成人在年龄18,并且可以,那时,使对疏忽或共同过失负责。 然而,在年龄18之前,必须运用这些特殊规则确定是否子项可以被拿着负责对粗心大意的活动。

猫尾草Rayne

Tim Rayne是许多发行的作者在人身受伤法律并且是寺庙大学Beasley法学院的毕业生重要资料的在试用拥护程序。 Tim可以被到达在http://www.macelree.com/traynelaw。

条款来源: http://www.discoveryarticles.com/articles/135863/1/Negligence--When-Does-An-Accident-Create-Legal-Liability/Page1.html

条款标签: 疏忽子项,